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蓝田县人民医院廉洁行医制度
发布日期:2018-10-12   


为进一步加强卫生行风建设,规范医疗服务行为,特制定本规定:

一、遵守医德规范,救死扶伤,实行人道主义,尽职尽责,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,任何时候不准以冷、硬、顶、推、拖的态度对待病人。
二、坚持原则,不以医谋私,不开人情处方、人情假或病情不相符合的诊断书或假报告。
三、严格执行医疗护理常规,按病情选用恰当药物和必要检查,不得小病大治、开大处方、乱检查,增加病人和国家的经济负担。
四、不收受和索取病人或家属的红包与礼物,不接受患方吃请,如无法谢绝,可通过组织妥善处理。
五、不得以患者名义为自己或熟人开“搭车”药,做“搭车”检查。不得为拉关系,把自费项目改为公费项目或少收费、不收费。
六、遵守药品管理法和医院规章制度,不私自向病人销售药品器械或推销非医疗性商品。
七、未经批准不得在外兼职或利用业余时间行医,谋取私利。
八、医院废除经济核算办法,全面推行绩效考核、绩效分配制度,不使用回扣、提成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刺激医务人员单纯追求经济效益,亦不采用不正当手段从其他医院招揽病人。
九、爱护医院仪器设备、药品及其他公共财物,做到不浪费、不侵吞、不损坏、不以公务做人情。
十、遵守劳动纪律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,坚守工作岗位,不擅自离岗或上班时间办私事。
十一、认真落实医德考评制度。进一步细化考核指标和标准,将医德考评与职工年度考核、岗位聘用、绩效工资、晋职晋级、评先评优直接挂钩,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。
十二、对违反廉洁行医制度的科室和个人,医院调查核实后,按相关制度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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