蓝田县人民医院 行风建设社会监督员制度
发布日期:2018-10-12
为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水平,牢固树立“以病人为中心”服务理念,推动我院行风建设发展,营造风清气正的就医环境,实现追赶超越,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制度:
一、我院社会监督员由 人组成,聘任后由医院颁发《社会监督员聘书》。
二、社会监督员应遵守医院的有关规章制度,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,不以权谋私,具有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法律知识,关心医院发展,熟知医疗卫生行业的相关政策。
三、能够坚持原则,客观公正,实事求是的向医院反馈病人及其家属、社会各界人士对我院医疗质量、服务态度、医德医风、医疗收费方面的意见、建议。
四、根据医院的安排要求,参加行风评议,问卷调查,明察暗访等有关工作,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明察暗访、社会调查等工作,并及时向医院作出书面反馈,积极为医院行风建设建言献策。
五、接到群众对医务人员及其他职工违反规章制度情况的反映,社会监督员有权向有关科室和个人咨询、核实情况,医务人员及其他职工不得推诿拒绝,并对全院干部职工履行职责和行风建设工作情况进行评议。
六、监督检查中,未经医院同意,社会监督员不得向社会发表表态性处理意见、接受新闻媒体相关采访,不传播、不发布负面言论。
七、社会监督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禁止有弄虚作假、损害医院形象等不良行为的,以经医院发现立即予以解聘。